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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篇

◎ 第5期中“禅一心得报告”是正觉亲教师与编辑大德所特约之文,其内容与“禅一心得”毫无关系,而是批判一位即将离会的师兄。笔者无意慰问受伤者,只是去批判“定位”罪有应得,以期与在会学员众共同沾沾“喷饭”自喜。《维摩诘经》第一品云:“自守戒行,不讥彼阙,是菩萨净行”。《法华经》〈常不轻菩萨品〉云:“我不敢轻于汝等,汝等皆当作佛”。正觉电子报的刊头说明其宗旨为“弘扬佛的正法”。请问编辑大德是否认为鼓励特约这种报导,是方便有效的弘法,还是为了使考虑离会者恐惧上榜?(6-6)
答:蔡正吟师兄系于禅一中作心得报告,亲教师认为,他所作的报告,能够利益广大的读者,所以请他将禅一的心得报告整理成文字,刊载于《正觉电子报》。以如此因缘,将此篇名为〈禅一心得报告〉,并无不当之处,合先叙明。
“自守戒行,不讥彼阙”,是指别人缺乏某项正面的德行,或者是所犯的戒律轻微,没有达到破戒的地步,这种情形,只是他修行不够精进、持戒不够严谨,谈不上严重的过失,都是属于身口意的事相上的行为,不应该因此去讥刺人家。但是,如果是邪见,或者是重大的破戒、破法行为,会对正法和菩萨僧团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不是个人的身口意行的过失,那就应该予以诃责,和经律中所说的身口意行的过失不予公布诃责,是应该区分清楚的。
譬如《佛藏经》〈净戒品第五之一〉说:“舍利弗!譬如黄门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复如是,不名在家,不名出家,命终之后直入地狱。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鸟时则入穴为鼠,欲捕鼠时则飞空为鸟,而实无有大鸟之用,其身臭秽但乐闇冥。舍利弗!破戒比丘亦复如是,既不入于布萨自恣,亦复不入王者使役,不名白衣、不名出家,如烧尸残木不复中用。如是比丘无有戒品、定品、慧品、解脱品、解脱知见品,但有具足破净戒品;不能出大微妙音声、戒声、定声、慧声、解脱声、解脱知见声,但出毁戒弊恶音声,与诸同恶俱出恶声,但论衣服、饮食、床卧,受取布施树木华果,为贵人使,及论国土吉凶安危,戏笑众事诸不善语,常于日夜伺求尘染。比丘如是身业不净、口业不净、意业不净,当堕地狱。舍利弗!是破戒比丘乐于闇冥如彼蝙蝠,闻说正经以为忧恼。所以者何?如实说故。世间之人不喜实说,但乐顺意。如是比丘于说法者心不清净,重更为罪,增益地狱。”其中 世尊以黄门(宦官之属)、蝙蝠、烧尸残木等,比喻破戒比丘,语气十分严峻;若非如此,怎能降伏破戒比丘?可见,大德所谓的“自守戒行,不讥彼阙”,并不适用于重大破戒的人;否则 世尊不必如此严厉的诃责破戒比丘。
如今杨先生、法莲、紫莲等人,分裂和合僧团、毁破菩萨藏,前者系五逆重罪,后者系断善根种性的重罪,既是严重破坏正法的邪知邪见,又是严重误导众生的邪见破法者,与身口意行的事相上的贪瞋痴等过失不同;后来还有一些盲从者,企图以各种方法,影响正法修行人,同入邪见火坑;这些人正是 世尊所严词诃责的破戒者,对于他们严重的破戒、破法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的谴责。
《优婆塞戒经》〈自利利他品第十〉说:“菩萨摩诃萨为利他故,先学外典,然后分别十二部经;众生若闻十二部经,乃于外典生于厌贱。复为众生说烦恼过、烦恼解脱;叹善友德,呵恶友过;赞施功德,毁悭过失。菩萨常寂,赞寂功德;常修法行,赞法行德。若能如是,是名兼利。”如今蔡正吟师兄于禅一所作的心得报告,正是“叹善友德,呵恶友过”,能够自他兼利,所以应予披露。
《法华经》〈常不轻菩萨品〉说:“我不敢轻于汝等,汝等皆当作佛”,是指众生皆具阿赖耶识心体,此识虽含有染污种子,然其本体清净,出过一切烦恼,是众生的成佛之性。悟明阿赖耶识者,皆不轻于众生,知众生皆当作佛故。然而杨先生、法莲、紫莲心海等人,却毁谤阿赖耶识,谓此识为生灭法;他们毁谤成佛之性,等于是毁谤一切的未来佛,凡是信受他们的人,都没有办法证悟,更加没办法成佛(除非将来舍弃此一邪见),所以他们所犯的是世间最严重的罪业。
大德对于“自守戒行,不讥彼阙”,与破邪显正以护正法之分际尚未厘清,致生误会,今予阐释,希望大德能善加分别、知所取舍;并宜正解经义,依如实语,亦宜亲近善知识,远离恶友,修习正法,方不委曲自己的成佛之性。
◎ 本会是否可以出版一专讲戒律之书,内容涵盖如《菩萨优婆塞戒经》、《梵网经》、《菩萨璎珞本业经》、《菩萨地持经》…等,书中仔细剖析各戒律,还有易淆讹、轻忽、易犯…等细微处,并详加例证,以提升大众对于戒律之知见;增益大众之道行和福德资粮;并避免大众有退转及谤三宝、谤师…等过失。谢谢。(8-2)
答:正智出版社将会出版 平实导师的《菩萨优婆塞戒经讲记》,这是属于戒律方面的书籍,唯此书不属于结缘品,读者必须向各大书局请购。至于您所说的戒律专书,目前尚无出版的计划,您可参考坊间的著作,有关律仪戒的戒相,大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差错;将来若有因缘,也可能由本会亲教师或已悟同修,执笔著作戒律方面的专书。
◎ 吃牛奶、鸡蛋、蛋糕是否有违戒律?平时买包子、面包总会带一点葱,是否可开戒了?父母很固执,总认为我身体差是没吃肉,而我也经常为吃肉与父母争吵。我不吃肉他们就烦。(11-4)
答:平实导师说(见《念佛三昧修学次第》第三章第三节):【佛入灭前,曾告诫弟子们,重戒要持,小小戒可舍。小小戒之弃舍,系因各地方人情、义理、法律之不同,导致事实上不可能受持而不得不舍戒。所以佛说:“我所未制戒,他方认为应行者,不得不行。我所已制戒,他方认为不应行者,即不应行。”这就是重戒不能舍,小戒则应视当时当地情况、因缘不同而作判断。例如戒杀生,杀人是犯重戒,杀畜生是犯轻戒,其余四戒,准此可解。】
对于志求明心见性的居士来说,受持五戒和菩萨戒,应该就够了;其他的戒律,如果性质上不属于重大的戒罪(如盗法、破和合僧、明说密意等),或受或不受,个人可以自由抉择。来信所问,有关肉食、葱蒜的问题,属于《梵网经》菩萨戒的轻垢罪,如果父母坚决反对,导致受持有困难,可以参考前段的原则而取舍。但若想要证悟正法,最好能说服父母、如法受持。
依照《梵网经》的戒相,“食众生肉”是属于轻垢罪。未受精的鸡蛋算不算众生肉?因为它没有“识”的作用,不可能发育成小鸡;所以我们认为它不是众生,吃未受精的鸡蛋,并不违反菩萨戒。可是有一位读者指出:许多养鸡场,对待鸡只非常不人道,而且到最后那些鸡只,仍然难逃被宰杀的命运。以这种观点来看,为了长养大悲心,那种不人道的养鸡场所生产的鸡蛋,当然以不吃为宜──这应该是再次于轻戒的小小戒。至于饮用牛乳,则不在《梵网经》的戒相之内。
食用葱蒜,《梵网经》列为轻垢罪,原则上也不算重戒,但《首楞严经》将断五辛列为“第一增进修行渐次”(卷八),说“是五种辛:熟食发婬,生啖增恚……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萨天仙十方善神不来守护”。如果日用饮食当中,经常有葱蒜无法避免,应该诵持楞严咒,由诵持此咒之故:“纵经饮酒、食噉五辛种种不净,一切诸佛菩萨金刚天仙鬼神不将为过。”(卷七)
我们要指出的是,修道主要的障碍是在于重戒的无法持守。很多人一再的触犯重戒而不自知;由于触犯重戒,欲保住人身,尚且不得,何况能证三乘菩提?触犯重戒者,即使已证三乘菩提,若未及时忏悔,亦无法保住见道功德。哪些重戒是修行人容易触犯的呢?大多是属于口业方面的:谤僧、谤法、大妄语、不净说法、破和合僧等。例如有的人习惯说人是非,来到道场也不知收敛,还是一样东家长、西家短,他不知道(或者是不在意)被他批评的人,有的是已经见道的在家菩萨;或者没有确切的证据便嫌疑他人,被非理疑谤的人往往因而离开道场不再修行。妄说是非,妨害他人修行学法,影响道场的清净和合,是很严重的罪行,却是许多人一犯再犯的。因此,新学菩萨应该先将注意力放在这些重戒上面,彻底反省是否曾经触犯这些重戒,把严持重戒当作修行的首要之务,行有余力,再去修持其它的善法。
◎ 报纸上曾有一案例:甲乙两人皆为佛教四众中人,某乙明知某甲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某乙为守“不说四众过戒”故,并未供出某甲之恶行。请问:
若某乙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即犯“不说四众过戒”;若某乙未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毁犯“不妄语戒”,而此两戒皆为十重戒,某乙该如何是好?某乙面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是否有更圆满的解决办法?(14-6)
答:十重戒和五戒中的“不妄语”主要是指大妄语──未证言证──而言。未证解脱果而言自己已证初果、二果乃至阿罗汉果;或未开悟而说自己已悟,乃至妄说已经即身成佛等;或暗示自己已是开悟之圣人、入地菩萨、几果人等;或本身未悟而替人印证开悟……等等,都是犯大妄语戒。
若所妄语者,系与修证、果位无关的事项,所犯只是轻戒、违犯律仪,还不到丧失戒体的程度。
“不说四众过”这个戒律,主要是指不恶意批评在家、出家菩萨的身口意行,尤其是在人前人后宣扬四众闲话、散播是非。若是在僧团或修行团体中,依据正当合法的程序所为的调查中,据实陈述在家、出家菩萨所犯的过失,并不构成犯戒。
例如诵戒之前有人覆藏己过而仍参加诵戒,知道内情的人,或曾耳闻的人,都应该当众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或当众询问某人是否真有所闻的彼项过失。所以在正当、合法的程序中所作的调查时,应当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这与说四众过的情形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又例如有人以佛法破坏佛法,以外道法取代佛法,这些都是严重破法的行为;不论作这行为的人是僧宝或是在家人(现在家相的胜义菩萨僧与现出家相的胜义菩萨僧,都同样是入地的真正佛子,绝不会有这种事。不回心大乘的声闻阿罗汉仍非真正的佛子,只证无生忍而未证无生法忍的缘故),都是严重犯戒的破法人,不但不应覆藏他们的过失,而且还要在他们一直都不肯改正的时候,起而公开举证破斥,这样才不会辜负 佛的咐嘱。
因为在事相上会有许多的差别存在,所以应该有智慧判断而作恰当的处理,所以在司法调查中陈述证言,是否可以准照僧团或修行团体的情形?应该要依具体情形而判断,因为有时候据实的陈述,会严重伤害僧团的名誉,使社会大众丧失对三宝的敬信而导致佛教的灭亡,所以不应该据实陈述;若是据实陈述时,不会导致佛教的灭亡,而且可以正本清源时,就应该据实陈述。
例如西藏密宗喇嘛以教义作藉口而要求女性弟子与他们上床合修双身法,如此淫人妻女,不但是破坏佛教正法,也抵触人伦五常,那就应该据实陈述;如果有证据的话,更应该举证,让外道法可以排除于佛教之外。如果是会导致佛教的灭亡,导致众生对佛教完全失去信心,那才可以覆藏;而且在诉讼法中,有时也允许宗教师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绝作证,所以应该以自己的智慧作判断,来决定自己应该如何作;如果自己的智慧不够,就请教自己的亲教师、传戒师;请教过后,万一所作有过失,也可成为共同承担过失,自己的过失也会比较小。
虽然戒经中曾说:不得说四众过、应善覆众生过。但是佛门四众所造过失,如果已经、或将来必定会危害佛教或众生,则应如实陈述而不应覆藏,以免保护一人而贻害佛教或众生。如果死守戒条表相而坐视四众之一或多人危害佛教或众生,则是不懂戒律精神的人;自己也会成为知而不举的有过失的人。
譬如 佛说菩萨应当善覆众生过失,不可当众宣说某人过失。但却必须在私下无人处,为当事人指示其过失,令其改过,绝对不可向他人宣说某人有过失。如果是向他人表示某人有过失,却不肯在私下无人处向当事人指陈其过失,则是假藉“覆藏众生过”的名义而破坏某人的名声,其实自己才是“说四众过”的人。
如果向许多人说某人有过失,也说出了过失内容,却不愿向当事人指陈他的过失;若因此而导致声闻僧团、菩萨僧团的分裂,则成为破和合僧的无间地狱罪。所以,说四众过,有其前提必须考量,不可含混笼统。
例如阿含中的记载,某比丘有过失时,诸阿罗汉都会先要求某比丘改过;如果仍不改过,诸阿罗汉都会直接向 佛禀告; 佛就会立即召唤某比丘前来询问,要求他改过,并随即制定一项戒律。
所以闻说或见到某人有过失时,应该立即当面询问清楚,并要求他改过,而不是去向别人宣说某人有过失,也不该向他人说出过失的内容了,但却不肯向某人当面说其过失、要求改正;这样的作法正是典型的“说四众过”,是违犯菩萨十重戒的地狱罪。
所以,如果司法单位对某比丘或某居士所造的恶业已经开始调查,要求四众中的某人前往作证时,就应当据实陈述其过失,而不应该为他覆藏。否则的话,将会产生一个事实以及衍生一个现象:事实是佛门修行人比世俗人更不诚实;未来会衍生的现象是,佛门修行人都可以引用不举证四众过的戒条来大胆的造恶,使未来的佛教更加随波逐流而向下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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