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执诚如刚刚所说的,就是执取我见所认取的那个常恒不坏的我,执著不舍。我见既然是三界有情,对于五阴或者四阴之中,加以认取为常恒不坏;我执当然就是三界当中,依着(我见)所执取的那个常恒不坏我,在三界境界当中起了贪爱而生起的执著,这样子执著不舍不肯弃舍,乃至于说有了贪嗔痴慢疑这些的习气,这都是属于我执。我所执呢,如果加以细分的话,又可以分为外我所的执著,还有内我所的执著。外我所的执著就是执著我所有的财富,执著我的家庭、我的眷属,执著我的名声,乃至于执著在器世间所获得的享受等等,这个都是属于外我所的执著。内我所的执著就是指,对于我们六识的见闻觉知性的执著;六识就是眼耳鼻舌身意这六识,对于眼识的能见之性、耳识的能闻之性,乃至于意识的能知之性的那个执著,这个就是内我所的执著。
知道了我见我执的内涵,那为什么要断我见、要断我执、要断我所执呢?因为如果不断我见、不断我执,那么就没有办法断除对这个身内我所、那个五欲贪爱的执著,会认定领受五欲境界的意识觉知心是不能够灭除的。执取这样的见解,(死后)在中阴阶段,入胎识如来藏当中就会流注出我见我执的种子,会流注出跟我见我执相应的异熟果的种子;然后中阴的意识觉知心,就会生起了要再不断地去寻求受生入胎的机会。入胎受生了,当然又会有未来世出生,这样子就没有办法出离三界,还在三界当中轮回;而且这样轮回的锁链,就没有办法断除。所以说,要是不能断除我见、我执的话,就是没有办法出离轮回。
--------《三乘菩提之学佛正见一 第21集 缘觉菩提的断我见、断我执》 正源老师
维摩诘大士又说:“法无我所,离我所故。”请问:“你鼻梁上架的眼镜是谁的?”是你的嘛!你会说:“这是我所有的眼镜。”乃至说:“你这个色身是谁的?”你说:“这是我所拥有的身体──我所有的身体。”这也是我所。请问:“你所有的眼镜,你所有的钱财,你所有的眷属、父母、师长、子女,这些眷属是你所有的。但是你若没有自己所有的身体,你能有这些身外的所有吗?”不行!你在人间,一定要先拥有你所有的身体,然后才会有你所有的师长、父母、子女、财产,这些外我所才能属于你。你所有的身体若坏了,这些资产等外我所也就不再属于你。所以这些我所,是从你的身体开始的,有了身体才能拥有外我所。但身体是你的六、七识据为己有的我所,身体也是你的我所;经由身体这个我所,来持有父母、师长、子女,来持有财产、名誉、性命、寿命等等。可是如来藏从来不说:“这身体是我所有的。”也不说:“你们意识、意根每天在作主、在思量分别,把我据为己有,其实你也是我出生的,所以五阴的你也是我所有。”如来藏不会如此,祂没有丝毫的意见,无始劫以来不曾表达过一次意见,有意见的永远都是你,祂从来没有意见;确实如此,一切亲证者都是如此现观的。所以真实法是离我所的,如来藏从来不会说:“这六、七识也是我所有的,这身体也是我所有,这山河大地也是我所有。”祂从来不会如此,所以说真实法如来藏是无我所的,因为从来就远离我所。
--------平实导师《维摩诘经讲记(第二辑)》 〈弟子品〉第三
凡是真正的佛法,一定会先教你认清楚五阴我、十二处我、十八界我的内涵;然后再教你现前观察自我的虚妄,一定会说明蕴处界我虚妄的道理,然后教导你亲自证实自我为什么是虚妄的。如果你弄不清楚,他一定会为你解说,然后教你自己再去观察:要从行住坐卧当中现前观察五阴自我真的虚妄,不是只在外我所上面去消融自我。从外我所上面想要消融自我,是完全没有办法消融自我的。依照他们那样的教导,消融三十大劫以后还是自我──依旧落在蕴处界我之中,我见根本就断不了。我见仍然存在时,一定会错认蕴我、处我、界我为自己的本来面目,又怎能找到真正的本来面目如来藏心呢?当善知识教导我们观察自我真的虚妄,我们也现前观察而证实了,就不必管贪瞋痴了嘛!那时自我已经不存在了,当然就不会再落入三界我中,想要找到如来藏心的所在,也就易如反掌了。到那个时节,我见断了就能接着断我执,我执断了以后还要管贪瞋痴做什么?三毒三因三业,全都只是外我所引生的,根本不必管它啊!这样子才能够离开分别世间业果的众生。
那些分别世间业果的众生,也就是当代那些大法师们,都不在断我见、我执上面去用心;所以你们看那一些大师的著作,写的都是:你应该要安祥啦!要和谐啦!要讲好话、做好事啦!不要说别人坏话,不要批评人……等,永远都是在分别世间业果上面用心,所以都教人在外我所等世间法上作好人,从来都不在断我见、断我执上面教导学人。比较好一点的大师们,则会进一步教导说:「你还要观察,贪瞋痴都是虚妄的;贪瞋痴会害死你,所以你要远离贪瞋痴。」可是远离三毒以后还是蕴处界我,这仍然是三界有,才会与贪瞋痴相应;因为贪就是欲界有,瞋就是色界有,痴就是无色界有,三界有才是轮转生死的根本因,而三界有的根本因正是我见与我执,贪瞋痴只是三界有的表相,不是真实的三因。
--------平实导师《楞严经讲记(第六辑)》《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