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继续来说明《百法明门论》偈中的第三句:“二所现影故”。所谓二所现影故是指色法十一,也就是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以及法处所摄色。这十一种色法,乃是八识心王及其相应之五十一心所法所共生而显示出来之影像,由于幻有幻灭,所以名之为影。
色法是五位百法中的第三位法,包括了五色根、五尘与法处所摄色。眼等五色根,各有“扶尘根”及“胜义根”。扶尘根即是可见可对之五色根,譬如眼如葡萄、耳如荷叶、鼻如悬胆、舌如半月、身如肉桶;而五胜义根则是不可见而可对,能以意识觉知其性用之存在,聚集于头部也就是大脑。这五根由阿赖耶识藉意根、无明及父母四大为缘而变生,是阿赖耶之所缘境;阿赖耶识依这五根缘外五尘,变现出内相分五尘,为意根所触。这意根所触的乃是五尘上的法尘,有情众生为了想要觉知的缘故,乃令意识及眼等五识现行;这六识现行之后,便有六尘相出现于有情心中,乃至法处所摄色亦得现起。
在十一种色法之中,除了五色根和内外五尘之外,还有法处所摄色。所谓法处属于十二处之一,也就是意根所对之境,意识所缘之相分,总名为法处,通常说为法尘。由于处具有生长的意涵,所以说眼等六根以及色等六尘,为生心、心所作用之处,因此称为十二处;法处就是其中之一,而法处所含摄的色法,就称为法处所摄色。这法处所含摄的色法,实际上是由过去落谢的五尘影像,含藏在如来藏当中,在因缘成熟时为意识之所缘,是无体之法。法处所摄色可分为极略色、极迥色、受所引色、定果色和遍计所执色等五种。
各位菩萨,以上所说的是十一种色法,必须依于八识心王及五十一心所法和合运作才能现起;如果离开这两个法,就没有十一种色法可以现前。然而这十一种色法在三界中现前,因此并不能说无;但是这十一种法却没有不变坏的自性,都是念念变异终归坏灭之法;由此可知,一切色法唯是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像,如果离开心王与心所,就没有一切法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