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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三章 安慧大乘广五蕴论妄说意根是假名施设有

第三章 安慧大乘广五蕴论妄说意根是假名施设有
安慧法师不承认有意根,所以认为意根是施设而有者,有文为证,安慧于《大乘广五蕴论》中作如是说:【复有十八界,谓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意识界。眼等诸界及色等诸界,如处中说。六识界者,谓依眼等根,缘色等境,了别为性。意界者,即彼无间灭等,为显第六识依止,及广建立十八界故。如是色蕴即十处十界及法处法界一分,识蕴即意处及七心界。余三蕴及色蕴一分,并诸无为,即法处法界。[0855a01]】
安慧如上所言者,显然是说:意根并非实有,所谓意根者,其实只是意识无间灭之前识种子,为了显示第六识依止之所在,所以将已灭之“前意识种子”建立为意根。所以他所谓之意根,其实就是已灭之“前意识种子”,指此已灭谢之“前意识种子”为意根。因此,安慧师徒不承认万法皆由阿赖耶识出生,认为是由阿赖耶识所含藏的意识种子出生,而阿赖耶识是假名施设有,并非真实有,是故认同小乘人所说之理,主张“根即是种”,所以主张“眼根能生眼识,耳根能生耳识……乃至意根能生意识。”所以安慧的说法,总共只有六识而无七、八识。然而如是邪理,已被 玄奘菩萨及 窥基大师所破斥。
有何根据证明安慧师徒如是说法,已被 玄奘师资在评破邪师之谬说时一并破斥之?譬如《成唯识论》卷四中玄奘菩萨辨正说:
【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观所缘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第六意识别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有义(此有义者,乃是论主玄奘菩萨所说之义):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见分种,应识蕴摄;若相分种,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又若五根即五识种,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又鼻舌根即二识种,则应鼻舌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眼耳身根即三识种;二界五地,为难亦然。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又五色根若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彼有虚言,都无实义;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又彼应非唯有执受,唯色蕴摄,唯内处故;鼻舌唯应欲界系故,三根不应五地系故,感意识业应末那故,眼等不应通现种故,又应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无记性摄;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语译如下:【【彼《观所缘缘论》中也和安慧一样的说法:“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那首颂中所说的意思是说:“在第八异熟识心体上,具有能出生眼识乃至身识等五种色识的种子;种子现行后成为五识,再由这见分五识的色识,来变生似有相分的五尘色法,这种能变生五识的异熟识上的功能就是五根,并没有别的眼等五色根,只有异熟上所出生的五色根,摄归异熟识。五色识的种子与五色识,一直都是彼此互相为因;能薰的五色识与种子,辗转互相为因的缘故(陈那认为五种色识能薰五色识的种子,五色识的种子能生五色识的现行;所以说能薰的五识与种子互相为因)。第七八识,则没有这种根──种子──的所依;第七八识心体是恒时相续不断运转的,因为祂们的心体自力很殊胜的缘故,所以不需要另外有所依的根。第六意识则是另外有祂的所依根,因为意识必须要假托意根末那识作为俱有依,然后才可能生起的缘故。”
但是有一种说法(编按:即是 玄奘菩萨的说法)这么说:“陈那‘菩萨’的《观所缘缘论》的说法,是与理证相违背的,也是与教证相违背的。如果五识的所依根,真的是像他所说的那样,说五色根就是指五识心的种子的话,那么十八界法的种子应该都会变成很杂乱的了;因为在教证上来说,六根、六尘、六识都有各自的种子,如果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么经中所说五根有自己的种子,五识也有自己的种子,又怎么说得通呢?就会变成十八界法只剩下十三界了,这就会成立‘诸界杂乱的过失’;这种十八界各各都有自己的种子的说法,是诸经中圣教很多地方都这么说的,所以陈那在他的《观所缘缘论》中的说法不对。
而且,五识的种子,都各有能生见分相分的功德,换句话说,五识各各都有见分种子与相分种子,这见分相分的两类种子是大不相同的;现在陈那论师说五识的种子名为五根,究竟是取见分、相分中的哪一类种子作为五根呢?如果是指五识的见分种子作为五根,但是在事实上,见分种子应该是识蕴所摄,而非是根所摄啊!如果是指相分的种子,而相分的种子却应该是外处的色蕴所摄,不是根所摄啊!但是陈那所说的种子五根却不是外处所摄的法;这样一来,就违背经中所说眼等五根都是色蕴的内处所摄的圣教量了。
此外,如果说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么五根就应该是五识的因缘,就不该说五根是五识的增上缘了;那么诸经、诸论中的佛说与菩萨说,就变成都说错了。所以陈那论师不应该说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
此外,鼻舌二根如果依照陈那所说就是鼻舌二识的种子,那就应该鼻舌二种有色根,只能算在欲界所摄的法中,也应该说鼻舌二种色根的种子只有欲界中才有;或者应该被色界系缚的色界天人,也有鼻舌二识;如果允许陈那根即是识种的说法正确的话,那就和圣教量相违背了。因为圣教中说色界众生也有鼻舌二种有色根,而无鼻舌二种胜义根、也没有鼻舌二识的缘故。如果眼耳身三根就是三识的种子,那么应该从二禅天到四禅天中都没有三根,而只有三识,那就违背佛说根尘触三法出生三根的圣教;或者都有三根而无三识,违背了理证上色界天人日常生活中都有三根三识的事实;也该变成欲界地到四禅地都同样有眼等五识而无眼等五根,然而现见二禅到四禅地中,都无鼻舌二识而有鼻舌二种扶尘根。因此从欲界地到初禅地不同于二禅地到四禅地的现象,就显示陈那论师根即是识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而且,五识的种子既是通善恶性的,那么依陈那论师的说法,说根就是识的种子,那就应该五色根也是通善恶性的,而非是无记性的;这么一来,也是违背圣教所说根是无记性的教证,所以陈那论师的说法并不正确。
而且,五识的种子,并没有执受;只有现行为五识时,才会跟著第六意识的分别与执著而有执受;陈那说五识的种子就是五根,那么五识的种子没有执受,五根却是有执受性的,显然不能说五识的种子就是五根,否则就会产生根无执受的过失。
此外,如果依照陈那的说法,说五色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也应该意识的种子就是意根末那识了;因为意识和五根一样都是有俱有依根的,既是五识的种子就是五根,当然也应该说意识的种子就是末那,就会变成意识没有俱有依根,违背圣教与现象界中的事实。如今陈那说末那识不是意识的种子,这么一来,当然也不可说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否则就会产生所依根不整齐的过失,就会变成只有意识现行时有俱有依根,而前五识现行都没有俱有依根而违背现象界的事实,也违背了圣教,那他也就不可说六识各有所依根了;因为他如果这样说的话,就会自相违背了。
而且,《瑜伽师地论》中说,眼等五识都一样的具有三种所依:一者增上缘依,谓所依根;二者因缘依,谓种子;三者等无间缘依,也就是等无间灭的现行意识。如果依照陈那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的说法,那五识就少了五根作为俱有依根了,五识必有的增上缘依、因缘依、等无间缘依等三依,也就缺了一依,就不符合圣教量,也不符合法界现象上的理证。
而且, 佛所说的诸圣教中,都是说眼等五根皆通于种子,也通于现行;陈那论师执著的说根一定是种子,就与一切的圣教相违背了。
所以有人为了避免前面所说的九种过失,而朋比附和陈那的说法,为陈那论师救护,而这样说:‘陈那所谓的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他是以异熟识中都能招感五识现行的增上业的种子,名为五色根;而不是以五根作为五识的因缘,作为出生五识的种子。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微妙的符合唯识二十颂与《观所缘缘论》中的那两首颂了,也就是善于随顺《瑜伽师地论》的说法了。’
但是,这个人所说的话,其实都是虚言谎话,根本就没有真实的道理。因为:第一、圣教中说‘业通三性,根唯无记’,如果像后面这个想要救护陈那邪说的人一样的执著说‘五识的增上业种名为五根’的话,那么五根就应该不是佛所说的唯有无记性了,而是兼通善恶与无记等三性的了。因为五识的增上业种是通三性的,而五根却是纯无记性的。
第二、亦应成为‘五根都没有执受’。然而五根却是有执受性而不一定会有业种的;譬如身业有执受,语业及意业则无执受;如果增上业种就是五根的话,应该业种也是属于有执受性的,那就会使得五识执受诸法的时候,同时也有五识的增上业种在执受诸法,那将会使一切有情心识错乱而不是像大家所见的完全正常的了;如果意业与语业也是有执受性的,那就不一定是由五根来执受色法的了;所以依执受性来说,增上业种绝不可能成为五识的根。
第三、五根是色蕴所摄的,业种却是由身语意的行为造作而成就的,属于行蕴所摄;不同的蕴所摄的二法,性质不同,如何可以将五根作为业种来看待?如果依照陈那论师的说法,说五根即是增上业种,那么五根就不应该是色蕴所摄的了,而应该改说‘五根是行蕴所摄’才对,那就违背圣教与理证了。
第四、五根是内外根尘等十处里面的内根五处,业种则是通于外尘的色、声、法等三个处。一个是内处所摄,一个是外处所摄,如何可以说业种就是五根?如果有人执著说业种就是五根,那么业种就应该纯属内五处所摄,而不应该是可通外五处的法了,那就违背圣教量了。所以陈那和那个为他辩护的人所说的法,都是不对的。
第五、五根只在欲界地及色界地才有,而鼻舌二识的业行,则只能在欲界地才会有;眼耳身等三识的业种现行,则唯在欲界地及初禅地,不通诸地(二禅地以上的等至境界中都没有这三识的现行,只有起心动念来至初禅天及欲界地时才会生起这三识);显然根与识的业种现行,是不一样的,当然五识的业种不可能就是陈那所说的五根。如果说五根就是五识的增上业种,那就应该鼻舌二识的业行也会在欲界地和色界地等五地中都会现行,而不是只有在欲界中现行的了。而且,眼、耳、身等三根,和眼、耳、身等三识一样,同样是色界五地中都有;如果根就是识的种子,那么依照五根都同一类的道理,眼、耳、身等三根就应该如同鼻舌二识一样,只能存在欲界地中,而不可能遍在欲色界等五地中了。所以陈那等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六、依陈那五根即是五识种的说法,而且如他所说能感生五识的业种即是五根的话,那么同样的道理,能感生意识的业种就应该是第七识意根了,这样一来,意根也成为业种了,而不是意识的俱有依了,所以陈那论师等人所说这个道理是讲不通的。
第七、圣教中及理证上,都说眼等五根是有五根各自种子的,也是有五根现行的,所以五根是通种子、也通现行的;如果说五根即是识的种子,或者说五根即是识的增上业种,那么眼等五根就应该只通种子,就不应该也通现行的;但是圣教中说五色根不但通种子,也是通现行的,而且现见人间所有众生的五色根都有现行,并非没有现行,所以不可以说五色根只是种子而无现行;既有种子也有现行,显然和陈那等人所说的根即是识种,而成为只有种子、或只有现行一种的说法,完全不符;所以陈那的说法和第二个人为他补救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第八、陈那及补救他的过失的人所说的道理,还会有另一个过失;也就是说,眼等五根,依照圣教所说都是有色根;陈那等人所说的五根却是种子的非色之根,不符合圣教中所说的有质碍的色法,所以他的《观所缘缘论》中的说法,并不可信;为他辩护的人所说的法,也同样是不可信的。
第九、五识是通善性、恶性、无记性的,但是陈那等人所说的业种的五根,却是种子而成为无记性;如果说五识都是增上业种五根所感生的话,那么五识也应该一向都是纯无记性的识才对,就不可能因为随著意识运作而通三性的了,那就很显然的违背圣教量了。所以陈那所造的论,以及为他辩解的人所说的法,都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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