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正觉同修各位大德:你们好!在此,致以新年最美好的问候!我与我的同修们有若干困扰的问题,希望各位大德能帮助我们解决这些难题:
(1) 吃素的人可以吃鸡蛋吗?
(2) 修习萧老师这个法门是否不能吃鸡蛋?
(3) 机械化养鸡场的蛋(蛋内没有受精卵)也不能吃吗?
答:《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第十之下〉说:「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但目前的机械化养鸡场,母鸡生下来的蛋,完全没有受精的机会。没有受精的蛋,还不是生命,因此吃鸡蛋不是杀生,既然不是杀生,就没有冤冤相报或断大悲种子的问题,也不会妨碍明心见性。
问:本会是否可以出版一专讲戒律之书,内容涵盖如《菩萨优婆塞戒经》、《梵网经》、《菩萨璎珞本业经》、《菩萨地持经》…等,书中仔细剖析各戒律,还有易淆讹、轻忽、易犯…等细微处,并详加例证,以提升大众对于戒律之知见;增益大众之道行和福德资粮;并避免大众有退转及谤三宝、谤师…等过失。谢谢。
答:正智出版社将会出版 平实老师的《菩萨优婆塞戒经讲记》,这是属于戒律方面的书籍,唯此书不属于结缘品,读者必须向各大书局请购。至于您所说的戒律专书,目前尚无出版的计划,您可参考坊间的著作,有关律仪戒的戒相,大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差错;将来若有因缘,也可能由本会亲教师或已悟同修,执笔著作戒律方面的专书。
问:牛奶、鸡蛋、蛋糕是否为戒律?平时买包子、面包总会带一点葱,是否可开戒了?父母很固执,总认为我身体差是没吃肉,而我也经常为吃肉与父母争吵。我不吃肉他们就烦。
答:导师 平实居士说 (见《念佛三昧修学次第》第三章第三节) :【佛入灭前,曾告诫弟子们,重戒要持,小小戒可舍。小小戒之弃舍,系因各地方人情、义理、法律之不同,导致事实上不可能受持而不得不舍戒。所以佛说:「我所未制戒,他方认为应行者,不得不行。我所已制戒,他方认为不应行者,即不应行。」这就是重戒不能舍,小戒则应视当时当地情况、因缘不同而作判断。例如戒杀生,杀人是犯重戒,杀畜生是犯轻戒,其余四戒,准此可解。】
对于志求明心见性的居士来说,受持五戒和菩萨戒,应该就够了;其它的戒律,如果性质上不属于重大的性罪 (如盗法、破和合僧、明说密意等) ,或受或不受,个人可以自由抉择。来信所问,有关肉食、葱蒜的问题,属于《梵网经》菩萨戒的轻垢罪,如果父母坚决反对,导致受持有困难,可以参考前段的原则而取舍。但若想要证悟正法,最好能说服父母、如法受持。
依照《梵网经》的戒相,「食众生肉」是属于轻垢罪。未受精的鸡蛋算不算众生肉?因为它没有「识」的作用,不可能发育成小鸡;所以我们认为它不是众生,吃未受精的鸡蛋,并不违反菩萨戒。可是有一位读者指出:许多养鸡场,对待鸡只非常不人道,而且到最后那些鸡只,仍然难逃被宰杀的命运。以这种观点来看,为了长养大悲心,那种不人道的养鸡场所生产的鸡蛋,当然以不吃为宜 ── 这应该是再次于轻戒的小戒。至于饮用牛乳,则不在《梵网经》的戒相之内。
食用葱蒜,《梵网经》列为轻垢罪,原则上也不算重戒,但《首楞严经》将断五辛列为「第一增进修行渐次」 (卷八) ,说「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 …… 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萨天仙十方善神不来守护」。如果日用饮食当中,经常有葱蒜无法避免,应该诵持楞严咒,由诵持此咒之故:「纵经饮酒、食噉五辛种种不净,一切诸佛菩萨金刚天仙鬼神不将为过」。 (卷七)
我们要指出的是,修道主要的障碍是在于重戒的无法持守。很多人一再的触犯重戒而不自知,由于触犯重戒,欲保住人身,尚且不得,何况能证三乘菩提?触犯重戒者,即使已证三乘菩提,若未及时忏悔,亦无法保住见道功德。哪些重戒是修行人容易触犯的呢?大多是属于口业方面的:谤僧、谤法、大妄语、不净说法、破和合僧等。例如有的人习惯说人是非,来到道场也不知收敛,还是一样东家长、西家短,他不知道 (或者是不在意) 被他批评的人,有的是已经见道的在家菩萨;或者没有确切的证据便嫌疑他人,被非理疑谤的人往往因而离开道场不再修行。妄说是非,妨害他人修行学法,影响道场的清净和合,是很严重的罪行,却是许多人一犯再犯的。因此,新学菩萨应该先将注意力放在这些重戒上面,彻底反省是否曾经触犯这些重戒,把严持重戒当作修行的首要之务,行有余力,再去修持其它的善法。
问:星期二上《优婆塞戒经》,听到平实菩萨讲八关斋戒的功德,可以灭罪(除五逆罪外),不知讲堂可否请师父定期为我们传授,以利修行。
答: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会在近期内研究是否采行。
问:报纸上曾有一案例:甲乙两人皆为佛教四众中人,某乙明知某甲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某乙为守「不说四众过戒」故,并未供出某甲之恶行。请问:
若某乙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即犯「不说四众过戒」;若某乙未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毁犯「不妄语戒」,而此两戒皆为十重戒,某乙该如何是好?某乙面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是否有更圆满的解决办法?
答:十重戒和五戒中的「不妄语」主要是指大妄语──未证言证──而言。未证解脱果而言自己已证初果、二果乃至阿罗汉果;或未开悟而说自己已悟,乃至妄说已经即身成佛等;或暗示自己已是开悟之圣人、入地菩萨、几果人等;或本身未悟而替人印证开悟……等等,都是犯大妄语戒。
若所妄语者,系与修证、果位无关的事项,所犯只是轻戒、违犯律仪,还不到丧失戒体的程度。
「不说四众过」这个戒律,主要是指不恶意批评在家、出家菩萨的身口意行,尤其是在人前人后宣扬四众闲话、散播是非。若是在僧团或修行团体中,依据正当合法的程序所为的调查中,据实陈述在家、出家菩萨所犯的过失,并不构成犯戒。
例如诵戒之前有人覆藏己过而仍参加诵戒,知道内情的人,或曾耳闻的人,都应该当众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或当众询问某人是否真有所闻的彼项过失。所以在正当、合法的程序中所作的调查时,应当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这与说四众过的情形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又例如有人以佛法破坏佛法,以外道法取代佛法,这些都是严重破法的行为;不论作这行为的人是僧宝或是在家人 (现在家相的胜义菩萨僧与现出家相的胜义菩萨僧,都同样是入地的真正佛子,绝不会有这种事。不回心大乘的声闻阿罗汉仍非真正的佛子,未证无生法忍的缘故) ,都是严重犯戒的破法人,不但不应覆藏他们的过失,而且还要在他们一直都不肯改正的时候,起而公开举证破斥;这样才不会辜负 佛的咐嘱。
因为在事相上会有许多的差别存在,所以应该有智能判断而作恰当的处理,所以在司法调查中陈述证言,是否可以准照僧团或修行团体的情形?应该要依具体情形而判断,因为有时候据实的陈述,会严重伤害僧团的名誉,使社会大众丧失对三宝的敬信而导致佛教的灭亡,所以不应该据实陈述;若是据实陈述时,不会导致佛教的灭亡,而且可以正本清源时,就应该据实陈述。
例如西藏密宗喇嘛以教义作借口而要求女性弟子上床合修双身法,如此淫人妻女,不但是破坏佛教正法,也抵触人伦五常,那就应该据实陈述;如果有证据的话,更应该举证,让外道法可以排除于佛教之外。如果是会导致佛教的灭亡,导致众生对佛教完全失去信心,那才可以覆藏;而且在诉讼法中,有时也允许宗教师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绝作证,所以应该以自己的智能作判断,来决定自己应该如何作;如果自己的智能不够,就请教自己的亲教师、传戒师;请教过后,万一所作有过失,也可成为共同承担过失,自己的过失也会比较小。
虽然戒经中曾说:不得说四众过、应善覆众生过。但是佛门四众所造过失,如果已经、或将来必定会危害佛教或众生,则应如实陈述而不应覆藏,以免保护一人而贻害佛教或众生。如果死守戒条表相而坐视四众之一或多人危害佛教或众生,则是不懂戒律精神的人;自己也会成为知而不举的有过失的人。
譬如 佛说菩萨应当善覆众生过失,不可当众宣说某人过失。但却必须在私下无人处,为当事人指示其过失,令其改过,绝对不可向他人宣说某人有过失。如果是向他人表示某人有过失,却不肯在私下无人处向当事人指陈其过失,则是假藉「覆藏众生过」的名义而破坏某人的名声,其实自己才是「说四众过」的人。
如果向许多人说某人有过失,也说出了过失内容,却不愿向当事人指陈他的过失;若因此而导致声闻僧团、菩萨僧团的分裂,则成为破和合僧的无间地狱罪。所以,说四众过,有其前提必须考量,不可含混笼统。
例如阿含中的记载,某比丘有过失时,诸阿罗汉都会先要求某比丘改过;如果仍不改过,诸阿罗汉都会直接向 佛禀告; 佛就会立即召唤某比丘前来询问,要求他改过,并随即制定一项戒律。
所以闻说或见到某人有过失时,应该立即当面询问清楚,并要求他改过,而不是去向别人宣说某人有过失,也不该向他人说出过失的内容了,但却不肯向某人当面说其过失、要求改正;这样的作法正是典型的「说四众过」,是违犯菩萨十重戒的地狱罪。
所以,如果司法单位对某比丘或某居士所造的恶业已经开始调查,要求四众中的某人前往作证时,就应当据实陈述其过失,而不应该为他覆藏。否则的话,将会产生一个事实以及衍生一个现象:事实是佛门修行人比世俗人更不诚实;未来会衍生的现象是,佛门修行人都可以引用不举证四众过的戒条来大胆的造恶,使未来的佛教更加随波逐流而向下沉沦。
问:《优婆塞戒经》卷 6 提到:「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但在世法上,别人送东西,受者有拒绝之权利,若如佛言,那么别人送东西时,受者不就不能拒绝,否则即是害对方犯偷罪。又例如若有人发心供养 萧老师,老师若表明不接受金钱等供养而拒绝,那发心供养者愿不能成,是否变成盗僧宝物,因为萧老师也说过「出口成愿」。以世法上而言,若受者不能拒绝施者之布施或供养,别人发心给什么都不能拒绝,那岂不天下大乱?因此这段经文在适用上是否有何条件,敬请说明。
答: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那么发达,往往不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您所问的经文,施者发心送别人两件衣服,受者只接受了其中一件,而拒绝了另外一件,这个时候施者便将被拒绝的衣服取回,不布施了,经文说:「是得偷罪」。此时所谓的「偷罪」,很显然是指民事责任,或是因果的责任。因为,古人认为发心布施的功德,在布施的心发起的时候,就已经成就了。后来虽然被人家拒绝了,布施的人应该转施给其它的人,不应该留下来自己用。如果留下来自己用,便违背当初发心的本意,干犯了因果,所以经文说:「是得偷罪」。唯这种「偷罪」,毕竟不同于盗戒,也不算是菩萨戒的波罗夷罪。
若以今日的时代背景而言,现时的民法规定,赠与是一种契约,因此在受赠人承诺以前,赠与契约还没有成立,赠与人并不发生民事责任。 佛既曾说过:「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因此,以目前的时代背景而言,欲供养他人而受到拒绝,自行留用供养物,应不构成犯戒。但以一个菩萨行者来说,若已发心供养三宝,虽然被拒绝而无法实现,应该以等值的金钱或物品,以其它管道转用于护持正法,才符合菩萨道的本怀。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有人欲供养 平实导师,因 导师不受供养而无法如愿,他可以转而赞助正觉同修会来弘扬正法,如此而向 导师作法供养,即是清净的供养,这也是 平实导师一向都乐意接受的供养。
问:1. 除了举办年度皈依法会外,是否还可以请每个道场都定期礼请法师传授三皈、五戒和菩萨戒,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2. 是否可以请每个道场都定期(如每月十五、三十)举办诵戒和布萨法会,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3. 是否可以都请每个道场逢佛菩萨圣诞等纪念日、六斋日、周日等礼请法师传授八关斋戒,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答:本会已在规划,最近几个月,将会传菩萨戒。传菩萨戒之后,每二个月就会办一次诵戒法会,并同时传授八关戒。
三皈的部分,将请 导师每二年举办一次,已经订定时程与计划了;五戒部份,目前并不传授,只规划每二年举办一次菩萨戒传授大会。五戒部分,将另行研究:是否可于三归法会结束之后,另行传授。
如果觉得急需受戒,若有其它寺院举办的传戒、诵戒法会,大德亦可参加,不一定要在本会道场。
问:佛说「自刑者不得杀罪」。那么受五戒、菩萨戒者自杀犯不犯戒?若以自杀手段往生净土,是否莲品会下降?而世俗法说自杀者因阳寿未尽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是否为凭空捏造?若自杀无罪,那么世人因病苦、贫苦等烦恼而自杀,是否也是他的权利?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批评,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自杀,无罪故。